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大学创新管理研究中心(简称中心)的科学管理,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以及《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新疆大学创新管理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中心科研项目实行四级管理体制。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全面负责中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托学校新疆大学科研处受教育厅委托,具体管理本中心科研项目;中心在所在学校科研处管理下,具体负责中心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在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各级管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自治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指南与选题
第三条 中心除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指南与选题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中心科研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心科研项目五年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一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二季度。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中心首先向有关部门专家广泛征集研究课题,经中心遴选后报所依托学校科研处汇总整理,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审定。
2、中心科研项目的选题,要以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在工商管理、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三大学科领域,围绕中心三大研究方向,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基础研究应用和服务决策能力,支持具有创新与应用价值的研究工作。
3、中心将在每年3月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厅、学校科研处备案并统一组织招标。
4、中心科研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一般(青年)项目三种,每年招标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专著、新批项目、科研获奖等。
5、招标项目研究周期均为2年(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第二年5---6月进行年度进展与中期检查,第三年5---6月进行结题验收。
6、中心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对招标项目的投票表决结果和决议,与课题组成员签订招标合同。
7、申请带课题进中心的课题研究内容应与中心三大研究领域相关、相近。
8、中心依托新疆大学科研处将上述:(1)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全体委员签字),(2)聘任合同书一同报送教育厅。
二、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中心除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申报和评审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中心招标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2、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一般应于5月31日前将完成中心科研项目年度立项工作。
3、申请中心科研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申请重大项目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以申报年1月1日为截止时间,下同);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申请一般(青年)项目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带课题进中心的申请人,应出具所带课题的立项通知书。
5. 申请人可向中心索取(或从中心网站下载)《新疆大学创新管理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基地备评。项目申请人应按照中心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承担并完成项目的研究任务及信誉保证。
6、中心负责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并签字盖章,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签字盖章后,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厅主管部门。
7、中心科研项目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中心成立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校外专家不少于2/3。评审结果以到会成员超过2/3,投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为有效。评审结果根据中心学术委员会投票结果最终形成的决议为准上报学校科研处和教育厅。中心学术委员会由中心提出人选、教育厅、学校科研处报备批准,由教育厅委托新疆大学科研处统一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8、中心在教育厅、学校科研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中心科研项目的评审。① 资格审查: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②通讯初评:将《新疆大学创新管理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申请书》分送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中心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1.5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③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由主任委员在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学术委员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⑤对拟立项项目,根据初评和投票结果,形成学术委员会关于中心科研项目立项的决议,最后由主任委员签署意见,上报学校科研处和教育厅备案。④复核审批。学校科研处负责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教育厅审批。教育厅对拟立项项目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教育厅、学校科研处和中心联合向项目负责人发出《新疆大学创新管理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6月1日算起。
8、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中心评审工作严格遵守回避和保密的评审纪律。
9、最终立项项目中校外人员主持的项目应在三分之一左右。
10、科研立项管理:中心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不扣任何管理费;中心为争取到课题的教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中心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科研立项与成果奖励办法;科研项目的立项通知书、横向合作协议以及结项证明复印件存档。
三、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中心除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经科研处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本上。在一个月内办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经费一般拨款两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50%。项目验收结项后以成果奖励的方式对已完成提交的成果进行再奖励,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须延期研究完成,否则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延期分半年或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图书资料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增手续);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中心和科研处审批);文印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等):学术交流费(指参加本领域权威重要的学术会议);文化用品费(是指从事本科研项目所需的文化、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报增手续)。中心科研项目经费不得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大型固定资产设备。
4、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奖励和成果的出版补助。
5、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6、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如实编制《新疆大学创新管理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教育厅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学校科研处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七条 中心每年从上级部门获得的科研经费投入原则上不应少于40万元,建设经费由教育厅投入。新疆大学须按不少于上级主管部门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第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中心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报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第十条 学校对教育厅拨款的经费不应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中心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以及全面落实计划任务,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四、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项
第十二条 中心除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项目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项的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中心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检查暨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3-4月下发《科研项目年度检查表》,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中心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科研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同意,学校科研处审核,报教育厅审批:变更项目负责人;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中止项目协议;撤销项目;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同意,报学校科研处和教育厅审批: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延期不超过一年;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厅撤销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未通过验收,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剽窃他人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5、为科学地评估中心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①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教育厅和学校科研处、中心共同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科研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中心具体组织,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②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每个项目通讯鉴定专家人数一般为3名。鉴定专家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中心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③成果鉴定程序: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中心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中心和学校科研处与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及其电子版报送中心。④ 中心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科研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⑤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⑥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半个月。⑦ 中心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并根据3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评为C级以上和平均60分以上者为通过,D级和59分以下者为未通过。⑧中心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负责人,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6、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基地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结项审批书》原件,五份《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验收合格的,教育厅、学校科研处、中心共同签发《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5、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发表或出版或报送省部级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时,应在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标注。
五、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十三条 中心除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新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有关项目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的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中心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2、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以《成果要报》的形式上报教育厅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3、中心、学校科研处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4、教育厅和学校科研处对中心科研项目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六、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由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新疆大学新疆创新管理研究中心”,英文为“Xinjiang Center for Innovation Management Research of Xinjiang University”;第二署名单位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并将基地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作为基金资助的第一标注。
第十五条 中心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资助”字样;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Fund of the Key Research Center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the general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Xin 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十六条 中心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十七条 中心的科研成果实行年报制,即年终统计计算每人发表成果的数量,并据此进行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中心科研成果折算工作量的办法参照新疆大学科研成果折算工作量标准执行。科研成果包括: 专著; 译著;工具书;研究咨询报告;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新批项目、科研获奖等。
七、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中心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按照《新疆大学新疆创新管理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心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出版资助奖励办法按照《新疆大学新疆创新管理研究中心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八、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建立完备的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7)其他档案。
九、科研项目成果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成果简报制度。中心建立每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4)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于每月5日前印制报送。
十、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大学创新管理研究中心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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